2012年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效能作风整治”等六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乐办发[2012]8号)中确定的单位。
二、考评项目及分值
1、效能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50分)
2、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35分)
3、行政投诉受理和行政问责工作(15分)
三、评分标准
(一)开展效能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考评内容及分值(50分)
1、在单位大力开展效能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召开了动员大会、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计10分,每少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以单位会议记录和文件为准)
2、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开展了工作,有阶段工作小结和年终总结的计10分,每少开展一项工作或没有工作小结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3、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对照“假、浮、蛮”种种表现,集中展开自查整改的计5分,未对照“假、浮、蛮”种种表现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开展自查的不得分,未进行深刻剖析的扣1分,未对查找出的问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的扣1分,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扣1分,基层和群众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假浮蛮有具体反映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4、单位领导班子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中查找出的作风问题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计6分,未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不得分,班子成员未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扣3分,未将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公示的,扣3分。
5、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所提高,工作作风有所转变,计5分,未开展学习的不得分。
6、向县效能办及各新闻媒体报送了信息并被采用了,中央级的每篇加3分,省级的每篇加2分,市级的每篇加1分,县级的每篇加0.5分,该项总得分8分,超过不计分。(以县纪委宣教室和效能办统计为准)
7、通过县效能办组织暗访或是在效能监察过程中未发现问题,表现较好的单位计6分;发现了问题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纠正问题或是进行了整改的,每一起加0.5分。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考评内容及分值(35分)
1、实行优化发展环境一把手负责制,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纳入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做到有制度、有部署的计4分,缺一项不计分。
2、没有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或发现有损害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及时进行了查处的计4分;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3、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的计6分,其中在单位或部门的宣传栏中公开承诺的得2分,在电视台公开承诺的得2分,在乐安廉政网上公开承诺的得2分;每发现一起失诺或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不需参与公开承诺的单位计5分。
4、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县直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办理或监察的计6分,否则不得分;对审批事项未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的扣3分。无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计5分。乡镇站所具有审批权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要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共计6分,每缺一项,扣1分,未实行常态化办公和管理的扣1分,未建立和规范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扣1分,工作人员未做到相对稳定的扣1分,未挂牌上岗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5、开展“两访两百”活动和“企业定期访问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了实质性的问题和困难的计4分,缺一项不得分。
5、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结果满意率在80%以上的,每月得0.5分,总得分6分;评“优”率低于80%,每月扣0.5分;每发现一起评“差”或“较差”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没有列入被监测的单位计5分。(以县效能办数据为准)
6、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底全县集中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得5分;得分在85至89分的得4分;得分在80至84分的得3分;70至79分的得2分;70分以下的不得分。(以县效能办数据为准)
(三)行政投诉受理和行政问责考评内容及分值(15分)
1、建立完善了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计5分,没有制度不得分。
2、在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肯定的计3分。
3、对县行政投诉中心转来或群众投诉的信访件能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计7分,不认真受理、不整改的,每起扣2分,因没有回复反馈造成越级上访的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考评执行单位
县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